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如何救濟
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公安人員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其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當事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除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上述責任外,與當事人一同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交通事故如何補救。
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由于客觀或主觀原因,難免會出現誤判。必須有一個糾正誤判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兜缆钒踩ā穼嵤┖?,取消了復議程序,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目前,在缺乏救濟渠道的情況下,如何解決此類問題?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界,結合案例,每個階段有以下救濟途徑。
(1)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作出的,當事人有機會為這次檢驗鑒定申請復檢鑒定。交警部門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后,必須在兩天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移交給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交警部門不予復議。
(2)交通事故認定后,訴訟前,交管部門有內部補正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進行現場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3)在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不是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和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情況下,總是先認定交通事故,再追究事故責任方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作出前,相對人與認定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需要提起訴訟的。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的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將事故責任認定的職責委托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模式相一致。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p>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察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現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發(fā)現肇事逃逸人、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后,明確拒絕按照新《公路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導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缺乏權威性,影響當事人辦理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民事賠償訴訟和追究交通事故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可訴的,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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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的分類有哪些?交通事故通常分為四類: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1.輕傷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在1000元以內,非機動車事故在200元以內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至二人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在三萬元以下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三至十人,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事故。4.災難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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