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道路交通違法怎么處理
一、處理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進行道路交通違法處理。
二、處理交通違法的范圍
(一)執(zhí)勤民警當場發(fā)現(xiàn)的交通違法行為;
(二)需要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三)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
(四)群眾控告、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
三、處理交通違法的工作內容
(一)執(zhí)勤民警處理道路交通違法的工作內容是: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后,指揮(或攔截)當事人停止或停車;查驗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指明當事人違法事實;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講明違法行為危害性,說明法律依據;作出處理決定,制作法律文書;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交款或處理的時間、地點。
(二)違法處理民警處理道路交通違法的工作內容是:接收當事人交來的執(zhí)勤民警制作的有關法律文書,對該法律文書的內容進行審查,明確違法事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聽取當事人對執(zhí)勤民警指認內容的意見,詢問當事人的事實情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收集執(zhí)勤民警的陳述,進行有關的調查取證工作;作出處理決定,制作法律文書。
四、道路交通違法的處罰程序
(一)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案情簡單,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除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外,均適用一般程序。適用一般程序的,違法處理民警要進行調查取證,履行審批程序,制作處罰決定書,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五、詢問當事人、證人
(一)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詢問前應告知當事人如實陳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事實。當事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承辦人員應進行必要的查證,如有證人應當詢問證人,必要時可以向提出指認的執(zhí)勤民警取證。
(二)詢問違法人和證人都應當制作筆錄,經違法人或證人核對后,告知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由二名民警進行。
六、處理交通違法的期限
(一)執(zhí)勤民警實施當場處罰的,應當在現(xiàn)場完成。
(二)執(zhí)勤民警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三)執(zhí)勤民警需要對扣留機動車的來歷證明進行調查核實的,扣留機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shù)怯洸⑼咨票9埽瑢θ菀赘癄€、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五)給予暫扣駕駛證處罰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對非本轄區(qū)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準許,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七、復議、訴訟期限
當事人不服公安交管部門處罰決定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之日起60日內,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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